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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澳大利亞葡萄酒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通告》解讀
      作者 : 博裕進口報關 時間 : 2020-12-01 15:33 瀏覽量 : 361

          11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發布 《關于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公告稱,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存在傾銷,國內相關葡萄酒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同時,自2020年11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各公司保證金比率列表劃分為三類:分別是被抽樣公司、其他配合調查的公司以及其他澳大利亞公司。初步裁定結果中,根據該列表其他澳大利亞公司保證金比率最高,為212.1%。
       

      一、 備受關注的被抽樣公司中,保證金比例分別為:


          1、富豪葡萄酒產業酒商有限公司:169.3%

          (TreasuryWineEstatesVintnersLimited)

          2、卡塞拉酒業私人有限公司:160.2%

          (CasellaWinesPty.Limited)

          3、天鵝釀酒有限公司:107.1%

          (AustraliaSwanVintagePtyLtd)
       

      二、完整各公司保證金比率列表如下:


       

      以下是公告原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20年8月18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20年第3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1)。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存在傾銷,國內相關葡萄酒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20年11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被調查產品名稱: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簡稱“相關葡萄酒”。

          英文名稱:Winesincontainersholding2litersorless。

          產品描述:以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經全部或部分發酵釀制而成的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主要用途:主要作為飲料酒供人消費。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2042100。

          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見下圖: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20年11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澳大利亞的相關葡萄酒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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